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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加固標準不得降低抗震加固
來源: 發布時間:2019-11-15 15:40 次瀏覽
為推進四川省“4·20”蘆山強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為(wei)推(tui)進四川省“4·20”蘆(lu)山強烈地震災(zai)后(hou)恢復(fu)(fu)重建(jian)(jian),在前期安全(quan)性(xing)應急(ji)評估基礎上,4月28日(ri),省住房(fang)和城鄉建(jian)(jian)設(she)廳對地震災(zai)區(qu)城鎮受損房(fang)屋建(jian)(jian)筑的進一(yi)步安全(quan)鑒定、修復(fu)(fu)、加固、拆除等工作(zuo)作(zuo)出部署。
對確認通過修復、房屋加固后可使用的房屋建筑,應對其進行修復、加固。受損房屋建筑抗震設計、修復、加固按房屋修建時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通過修復、加固施工,恢復到震前狀態。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及服務設施,地震后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應按國家新頒布的抗震設防要求和現行抗震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加固設計和施工。
省住建廳要求,震后已進行安全性應急評估的房屋建筑,結論為輕微損壞的,不再進行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可直接修復;結論為中等破壞的,應按地震災區所在地的抗震設防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可靠性鑒定和抗震鑒定,并出具書面鑒定結論,依據鑒定結論確定加固措施;結論為嚴重破壞、危險禁用的,原則上列入拆除重建范圍。
房屋所有權人也可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出具書面鑒定結論。房屋所有權人以書面委托方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安全鑒定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標準。
安全鑒定為嚴重破壞已無加固價值的危房,應依法實施拆除。危房拆除應由房屋所有權人或委托人委托實施。房屋所有權人可委托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拆除,也可委托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推薦符合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拆除。拆除前,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提交書面同意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面臨坍塌的危房,市州、縣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排危處置。